添加日期:2017年8月1日 阅读:1914
近日,沈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对企业经营药品有所放开,非药品经营企业也可经营药品了。
开放:非药品经营企业也能卖药
《细则》第十九条指出,“以连锁或特许方式经营非药品的企业可以申请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专柜”。如此看来,那岂不是非药品经营企业也能卖药了!
当然,对于非药品经营企业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也有要求。以下为经营标准:
1、具有独立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配送库房。
2、公司总部须至少配备1名专职的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质量负责人,门店须至少配备1名药士(含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药品监管部门60学时培训考试合格的营业人员。
3、药品经营区域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其它商品有效隔离。在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特定场所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配备药师(含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药品监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营业人员,药品经营区域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其它商品有效隔离。
管制:药品经营企业要注意
除此之外,对于零售药品经营企业也有要求。以下为要求重点以及亮点:
1、质管人员应具有药师以上职称。
2、驻店药师经过专业考试才可上岗。
3、大超市、商场、火车站等特定场所内要求只设一家药店。
4、2家药品零售企业可以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5、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要分柜摆放。
6、企业要建立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电子化监管的要求。
7、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注意:药品零售企业是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连锁门店(直营店、加盟店)、单体药店。《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24日。
文章来源:
1.凡本网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http://www.1168.tv”。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1168医药招商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邮箱:1753418380@qq.com。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